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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22條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或協尋中者。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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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