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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27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第一項撫卹金之領受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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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