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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0條

替代役役男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因公受傷役男,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後,因該傷引發死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撫卹。 前項人員自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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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