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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42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 前二項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未規定之保險事項,依常備兵役保險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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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