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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45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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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