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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應親自指定法定繼承人為一般保險死亡給付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者,依民法有關繼承規定辦理。 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記明,未記明者,平均分配受益額。 身心障礙給付,以替代役役男本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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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