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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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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第4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關(構))辦理。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有下列變動事項,應由替代役役男親自填具異動通知書,送主管機關轉承保機關(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姓名、年齡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更改。 二、死亡給付受益人變更。 三、其他有關變動事項。 承保機關(構)未辦妥前項第二款變更登記前,替代役役男已死亡者,主管機關應在死亡通報內記明,因未記明而誤發一般保險死亡給付者,應由主管機關負責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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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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