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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 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 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合於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不符合規定者,仍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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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