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0條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二)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之案件,除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公所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受召集備役役男,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除當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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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