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0條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二)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之案件,除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公所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受召集備役役男,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除當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