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第9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內政部實施召集作業之命令後,依核定事項查核列管備役役男數據,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五份、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演訓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十日前送達備役役男,勤務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二日前送達。 已收受預備員通知書者,於遞補召集時,召集令得隨時送達,不受前項送達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之署名及蓋用機關印信,比照替代役徵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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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