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第13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3條

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得視需要,選任幹部協助執行應召備役役男之管理。 幹部之選任,應由原服役時充任管理幹部之備役役男優先,如有不足,得由其他備役役男中擇優充任。 前項選任幹部人數以應召總人數十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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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