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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8條

內政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及其分布狀況,核定所申請勤務召集之類別、隊別及隊數,並即命令應行編組召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召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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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