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 第3條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3條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並須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