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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替代方案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替代方案之項目及其詳細說明。 二、替代方案與主方案差異之處。 三、替代方案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等效益之理由。 四、替代方案可能涉及之各種有利與不利情形及效益分析。 五、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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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