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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如下: 一、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者。 二、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三、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與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之項目無關者。 四、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不合規定程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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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