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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採用替代方案決標者,廠商於決標後須提出之資料及提出時限,應預留機關所定審查作業之時間。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包含於標價中。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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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