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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 第8條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8條
得標廠商未能依投標時提出之替代方案履約,或履行替代方案有
第六條
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廠商願以替代方案之標價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主方案履約,且原決標係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依主方案履約者,其履約期限之計算,應自原替代方案開始履約日起算,且不得扣除履行替代方案所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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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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