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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9條

機關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二、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三、採用替代方案之條件。 四、採用替代方案後,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五、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六、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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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