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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 第4條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最高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3條
本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
第5條
本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 第3條
看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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