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 第45條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5條

第 六 章 法警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AI 白話解釋

「法警」的其他條文

第44條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第46條法警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
← 第44條看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