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 第46條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6條

第 六 章 法警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法警」的其他條文

第44條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第45條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 第45條看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