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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關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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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