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88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8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85條關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第86條本院關於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及其…第87條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第87-1條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第87-2條最高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 第87-2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