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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法官會議、庭長會議或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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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