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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第 二 章 院長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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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的其他條文

第9條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院長因督促…第10條院長之職責如下: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本…第11條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法官會議、庭長會議或行政會議。第12條本院院長得視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第13條院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理,並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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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