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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第 一 章 通則
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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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第2條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第3條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第5條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第6條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第7條本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或以電子刷卡方式為之,逐日層送院長核閱。其因事、…第8條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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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