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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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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