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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 第14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4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應依出資額變動表及附表查核出資額是否確實。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出資額,應將依本辦法辦理之經過,確實作成查核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前項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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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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