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 第13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3條

會計師因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取回出資額或退夥等原因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減少實收出資額,應查核合夥契約、合夥人姓名、取回出資額等,於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資原因及減資前後之出資額。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