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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10條

會計師開始查核時,應先就下列項目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之資料予以核 對: 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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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