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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4條
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及其工作之評審事項。 二、關於會計師公會制定會員查帳事務規程,一般會計處理原則,及會員紀律有關章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稅、金融法令,有關會計規定事項之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稅捐稽征查帳準則,及會計師簽證規則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機關交議案件之研究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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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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