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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14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 一、死亡。 二、未加入會計師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 三、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二個月未再加入。 四、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會計師證書。 五、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屆一年仍未回復執行業務。 六、中華民國人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會計師經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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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