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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39條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會計師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第69條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40條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第41條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第42條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會計師因過失致前…第43條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第44條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第45條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第46條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第47條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第48條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第49條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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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