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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47條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限。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執業會計師亦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東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會計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4條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39條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第40條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第41條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第42條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會計師因過失致前…第43條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第44條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第45條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第46條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第48條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第49條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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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