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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5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會計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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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