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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由依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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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