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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 第3條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3條
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首次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應先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附表一),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書,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書,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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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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