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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第8條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其所屬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參加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定期舉辦之同業評鑑。 前項同業評鑑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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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