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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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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條有價證券買賣之…第4條參加人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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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