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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27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7條
第 四 章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交割時,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提示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之確認,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再彙總將客戶應撥付參加人之總數通知保管事業。 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即自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如數撥入待交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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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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