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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28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8條
客戶將委託買進應收之有價證券直接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參加人應於該客戶辦妥交割手續時,於客戶存摺註記買進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再彙總將應行撥付客戶之有價證券總數通知保管事業。 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於參加人應收有價證券撥入時,即自參加人帳簿待交割之部分如數撥入客戶所有部分,並通知參加人。 參加人接獲保管事業之通知,應即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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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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