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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31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1條
參加人應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二日內,將截至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成冊,送交保管事業。 前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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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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