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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2條

第 五 章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權利之行使
保管事業應彙總各參加人所編前條表冊,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將所保管有價證券號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 前項保管有價證券號碼及總數,應以停止過戶日前一日保管事業所保管者為準。 前二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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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