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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7條

各獎勵賽事獲獎教練,其指導之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其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獎金及證書。 各獎勵賽事獲獎教練於獲獎後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廢止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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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