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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2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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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