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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6條

本標準修正前已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依本法取得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清理或再利用之相關許可,其審查核准或許可內容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應辦理變更或異動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變更或異動。 因本標準修正而須增設之相關設施,於本標準發布後一年內應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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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第3條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二、混合…第4條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一、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第5條有害事業廢棄物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一、第三條第一款附表一所列之有害…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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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