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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有困難,而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除各條規定之設備。 前項之申報,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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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