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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機構、學校、法人經營驗證業務者,應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由認證機構依其經營驗證業務類別發給認證證書後,始得為之。 驗證機構之驗證業務如下: 一、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依驗證基準驗證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 二、製發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及管理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三、依契約查驗農產品。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驗證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之驗證基準、農產品類別、品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驗證機構經營第二項驗證業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之,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機農業促進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取得認證證書,經營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第3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1條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者,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第13條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得就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約定實施驗證之範圍。驗證機構經營驗…第14條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認證契約、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記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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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