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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 第30條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方式及期間,保存相關資料及紀錄。 二、違反
第二十一條
規定,未保存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之資料。 三、違反
第二十二條
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入場所、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未提供相關資料或紀錄,或提供不實之資料或紀錄。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四條
規定所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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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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