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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第1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生產廠(場)遷移或增加驗證產品類別,應重新申請驗證。 分裝或流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其廠(場)遷移不涉及變更原有作業及管理措施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遷移後之廠(場)應符合衛生安全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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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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